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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发文:这9种情形不得通过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发布时间:2023-03-24

省厅发文:这9种情形不得通过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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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营商环境,帮扶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现就自主验收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落实自主验收主体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无需验收。

二、如实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其中,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业务强、责任心高、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建设单位要全程参与并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验收。

三、避免验收违规造成违法风险。因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指南等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致使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成立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同时,还将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建设单位进行记分,并向社会公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避免过分依赖第三方“包办服务”,建设单位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验收中产生的环境违法问题,将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虽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应责任,但面临行政处罚、环境信用记分,必将给企业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四、注意验收时限要求

(一)验收期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得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二)验收前公开竣工、调试时间。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别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调试前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验收报告公示时限。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文件作为验收报告,在编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四)信息填报时限。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明确不得通过验收情形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山东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积极开展对企帮扶,助力我省建设单位规范开展自主验收;积极创新监管模式,持续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和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为守法企业创造更优营商环境。


附件1:建设项目全周期流程图(生态环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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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部分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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